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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帅,深圳资深海关律师,现执业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征税范围包括外衣、裙子、裤子、非针织衬衫、针织衬衫、睡衣内衣等六类纺织品,共148项产品。2005年6月1日起,对上述征收出口关税的部分纺织服装产品调整关税税率,其中:对2种产品停止征收关税,对3种产品调低出口关税,对74种产品调增出口关税,新增1种征税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30日上午宣布,自6月1日起,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于6月1日提高或降低出口关税的相关产品同时取消。此外,取消对亚麻单纱征收出口关税。
专家认为,此前中国政府决定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的做法,是中国政府为建立纺织品贸易新秩序,缓解贸易摩擦而做出的努力,体现了负的大国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欧仍坚持变相延长配额体制的做法,不能理解中方做出的努力和表现出来的诚意,中方也没有必要继续这种自主限制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