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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2023年5月22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93号廖开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 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95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第896号吴晓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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