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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

2018年9月6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规定在刑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1]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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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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