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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如何提审犯罪嫌疑人的

2018年9月6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将决定自己是否达到起诉条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等关乎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重视。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本文就从认识公诉环节如何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展开评述。

  一、提审的准备

  审查案件材料是审查起诉阶段提审的前提,在审查完案件材料后,审讯人员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有了初步判断,并且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矛盾、漏洞拟定审讯提纲。针对不同的案件,对材料有不同的审查内容:

  第一类是单独犯罪案件,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如果不认罪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之间的矛盾,是认罪后翻供还是从头到尾拒不认罪。

  第二类是共同犯罪案件,审查同一犯罪事实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同供述与不同供述。如果是相同的供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就要进一步审查相同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均自愿作出的;如果是相同的否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就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串供,是从头到尾均否认还是从XX次笔录开始翻供是同一时间翻供还是不同时间翻供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判断是否客观、可信。

  二、提审的策略

  提审中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策略:

  第一类是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提审中一般会让其自行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而后,检察官直接针对审查案件材料过程中存在疑点进行追问。

  第二类是对态度不明朗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教导策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会明确地拒绝否认,也不会直接承认。检察官会针对审查材料中取得的有力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讯问时先旁敲侧击,一旦获得有利信息,立即追问,以攻克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第三类是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静制动讯问。检察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辩解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分析。让犯罪嫌疑人尽情表达辩解理由,说得越细出现矛盾的地方就越多,从而揭穿虚假辩解。

  第四类是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交谈式讯问。检察官会与犯罪嫌疑人心平气和地谈案件情况,再旁敲侧击地点明案件的XX些细节,让嫌疑人在无意的交谈中供述出案件事实。

  三、提审的误区

  审查起诉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常见误区有:

  1、用侦查阶段的思路讯问犯罪嫌疑人。例如直接照搬侦查阶段的笔录,从而导致原本就漏网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继续漏网;有的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其辩解一律予以斥责,导致出庭公诉后漏洞百出。

  2、讯问流于形式。部分检察人员有一种偏见,认为讯问是侦查机关的事,把精力放在出庭公诉的辩论上,讯问内容过于简单,关键情节没有问到位,导致庭审举证处于被动。

  3、讯问方法不当。XX些公诉人员提审前准备不成分,对于证据有争议的案件缺少讯问技巧,暴露了讯问的目的,从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4、讯问范围疏忽。例如只针对案件实体情况进行讯问,从而忽略了程序性方面的问题。

  鉴于笔者非检察机关出身,本文只是通过笔者日常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并结合理论材料、向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讨教而得出的思想火花,与读者共享。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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