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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识破虚假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6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所谓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表述来看,本罪的保护法益似乎具有选择性,即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具有违法性。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即使征得司法人员的同意,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所以,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仍然是司法秩序。

  所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但如前所述,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就此而言,本罪属于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还没有开庭审理,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既遂。但是,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言,则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罪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包括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位。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在现实中,虚假诉讼案件的表现形式(附案件实例)

  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相关案件的分类总结,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基于先有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消灭后原告为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被告。

  如乐某某诉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案:郑某某向乐某某借款250万元,后还款时未及时要回借条,乐某某将该250万元借条作为起诉依据,要求判决郑某某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乐某某有虚假诉讼之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本案最终以乐某某撤诉告终。

  二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假证或伪证作为起诉事由,以虚假诉讼之形式骗得合法的执行依据,从而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多分财产的目的。

  如王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马某某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同时对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疑点也不予反驳,合议庭认为该案具有上述虚假诉讼的某些特征,故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是当事人为阻碍法官案件事实查清而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或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申请鉴定的权利、躲避送达等以求拖延诉讼。如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该通信器材公司申请对涉案协议中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在法院通知其提供比对样本后,王某某一直未提取指纹样本,并在其后庭审中对有关印章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指纹和笔迹。

  四是通过对证据材料的非法处理,如通过隐匿、伪造、变造、毁损等行为,为虚构的法律关系提供支撑,以获取非法利益。

  如吴某某虚假诉讼洪某某案:吴某某与洪某某恶意串通伪造高额借条后,吴某某持伪造的借条又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洪某某还款。诉讼中洪某某作出承认借款事实的虚假陈述。法院依现有证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吴某某持执行依据申请冻结洪某某的一套已与他人协议出卖的房产。后法院再审期间发现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分局。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洪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最高法判例:虚假诉讼第一案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在注册登记上是两家独立、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王作新与曲叶丽是夫妻。曲叶丽是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特莱维公司的控股股东翰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欧宝公司以特莱维公司向其借款8650万元人民币未还为由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存在借款事实为由判决特莱维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辽宁省高院判决之后此案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宝公司对特莱雅公司所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中,欧宝公司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特莱雅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这引起了特莱雅国际花园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异议,他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雅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保全资产,因此他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院再审后,推翻自己原有的判决,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雅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

  欧宝案的判决,最高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说理非常充分,让我们来看看最高法院如何进行认定的。首先,最高法院从两当事人股东和工作人员入手,因曲叶丽和王作新的夫妻关系认定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由其夫妻二人控制 ,发现两个公司的高管和普通员工都存在混同的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两家公司实际上是由王作新一人控制。其次,最高法院列举了两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的七罪,分别是: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第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第,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第四,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第五,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第六,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借款合同约定相悖;第七,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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