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网络竞猜行为的罪行分析

2023年7月20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不断创新的有力支撑。现代网络平台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盈利方式,这种方式是通过赛事竞猜获取利润的。观众通过竞猜形式和主播进行互动,网络用户通过平台中的模拟道具参加竞猜,并且主播对这-活动设置赔率,观众押注模拟道具进行竞猜。竞猜结束后, 主播公布竞猜结果。竞猜正确的观众依据赔率获得相应的收益,竞猜错误的观众将失去竞猜时押注的所有道具。但与直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局面相违和的是,法律对直播监管存在滞后性,难以有效应对该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网络直播竞猜行为的刑法定性。
      网络直播竞猜的风险:存在赌博可能。网络直播竞猜是网络主播于平台为其开设的直播间内,以实时视频直播中可能出现的事件(如某局游戏的输赢、体育比赛的胜负等)为竞猜目标而发起,吸引观众以直播平台所用虚拟货币为筹码下注参与,并依据出现的事件结果结算筹码输赢的娱乐活动。其中,竞猜程序由直播平台提供,用以显示实时赔率、结算竞猜结果;观众所用虚拟货币系从直播平台或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处取得;主播对发起竞猜的直播间、竞猜的发起与结算时间、竞猜的内容等要素具有相当的控制力。
网络竞猜行为的罪行分析
      以斗鱼直播平台推出的网络直播竞猜“鱼丸预言”为例:主播可于平台为其开设的直播间内,在任意时段发起“鱼丸预言”。当主播以预测本局游戏能否胜利发起竞猜时,直播平台的用户即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主播“能”或“不能”胜利,并支付一定数量的鱼丸进行押注。竞猜系统在用户押注时,可根据押注情况,实时确定赔率直至主播结束押注过程。在主播直播的游戏发生对应竞猜结果并由其点击结算后,若用户竞猜正确,则可依据下注时的实时赔率获得对应的鱼丸;若竞猜失败,则其押注的鱼丸会被全部扣除。参与直播竞猜活动的用户除通过官方赠送、开启宝箱、竞猜赢取等免费渠道获取鱼丸外,还能在平台上通过花费人民币兑换鱼翅,以鱼翅购买福袋,再以打赏主播福袋返还一定数量鱼丸的方式获取鱼丸。
      由以上规则可以看出,网络直播竞猜本身即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输赢依靠运气。竞猜结果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参与网络直播竞猜活动的用户能否赢得胜利,关键是依靠运气。
第二,参与需支付对价。竞猜过程中,用户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参与竞猜的筹码,可将其与法定货币挂钩,确定其兑换成法定货币的价值。由此,参与竞猜活动的用户,可以被评价为是以支付虚拟货币的形式,作为赢取更多虚拟货币的可能的对价。
第三,竞猜结果具有奖励性。对于用户而言,得到自己支付的虚拟货币筹码外,还能获得失败用户的虚拟货币筹码。对于主播而言,可从打赏礼物中抽成,且其直播间人气就越高,可为其带来签约利益、虚拟礼物抽成利益以及可能的商业推广利益。因此,对发起直播竞猜的主播和参与直播竞猜的用户而言,竞猜过程及结果均对其具有奖励性。
网络竞猜行为的罪行分析
      对价、运气、奖励恰是赌博的三个核心要素,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当依据这三个要素来确定。具有上述核心要素的网络直播竞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日常娱乐活动或营销手段,而是异化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
      由此,在主播行为同时满足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时,结合直播竞猜行为的特殊性,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对其予以惩治。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wbls.com/news/view.asp?id=10811652925824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