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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辩护要点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有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需要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但在司法实务中,应以上述要素作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备要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案例、意见中也明确了上述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辩护要点

(一)如实代开的无罪辩护要点     在企业经营中,由于种种原因,销售方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让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安排第三人与购货方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使其出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如实代开”在税法上属于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发票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崔某某无罪。因此,“如实代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该观点被司法实践反复印证。(二)挂靠开票的无罪辩护要点。实务中,挂靠经营的现象在各行各业中比较普遍,尤其突出表现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那么,以挂靠方式生产、经营并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不属于。《〈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部分案件的挂靠关系在表面上看并不明显,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对挂靠关系的认定要围绕一个原则,即“有书面挂靠协议的,按协议;没有书面挂靠协议的,结合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来认定。”结合亲办案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1、涉案当事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2、是否支付管理挂靠费。被挂靠人一般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3、款项结算主体是否为被挂靠方。由于合同双方系开票方(被挂靠方)与受票方,受票方会将款项打入开票方的账户进行结算。继而在开票方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会按照挂靠约定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4、经营业务范围是否有关联。挂靠关系的本质是在于“借用资质”,据此挂靠方希望通过借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质和能力,以达到承接业务的目的。(三)“三流不一致”的合法情形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还是倾向于因不符合“三流一致”而定性为虚开。究其根本,无非是“三流不一致”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伴随多发,且相关证据比较直观,容易获取固定。一般来讲,司法机关指控核心主要围绕这两点展开:1、是否存在真实交易;2、是否存在资金过账、资金回流。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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