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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的不起诉案例分享

2023年8月18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xx县**村头至**段公路改建工程在招标网公开招标,何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网上看到该招标信息后,分别挂靠公司投标该工程。为提高中标概率,高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由高某某统一设定投标数据K值,并根据K值制作投标报价清单等文件,交由每人挂靠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2019年1月2日高某某等人挂靠的福建**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项目,中标价位24514872元。中标后,高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等人按照投标前约定,将该工程项目以中标价位24514872元的8%的价位卖给江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96余万元,其中每家挂靠单位分得犯罪所得人民币296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何某某将工程招标信息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三人得知该工程的信息,根据之前的经验,找到了开招标代理公司的何某某向何某某表示需要投标该工程。该工程报名费为1个名7600元,叶某某报4个名30400元,张某丙报3个名22800元,魏某某报2个名152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均同意何某某统一设定工程K值,在工程的开标前,何某某有明确向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表示为了提高中标概率,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报的名还要与何某某手上的二十多家单位以及张某乙等人的六十余家单位绑定投标,并且有人会统一设定K值,在利益驱使下,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为提高中标概率答应了何某某,之后何某某将叶某某、张某丙、魏某某挂靠的单位与其余六十几家单位捆绑参与投标,工程开标后捆绑投标单位高某某等人挂靠的福建**有限公司中标,后该工程项目以中标价位24514872元的8%的价位卖给江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96余万元,其中每家挂靠单位分得犯罪所得人民币29600元人民币,叶某某分得违法犯罪所得118400元,张某丙分得违法犯罪所得88800元,魏某某分得违法犯罪所得59200元。案发后,三人均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所退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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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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