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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务犯罪辩护要点

2023年8月25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无罪辩点1:没有具体承诺请托事项,没有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2017)辽02刑终25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谷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故谷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无罪辩点2:民事法律关系(如借贷)客观存在,并不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2017)晋0923刑初85号判决书【裁判要旨】蒲荣与宋某甲就80万元的借款通过第三人即宋某甲雇佣的财务人员转账给蒲荣指定的其弟蒲某,具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和行为。虽然双方无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但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故应认定蒲荣与宋某甲之间借款关系成立。无罪辩点3:行为人虽然非法收受财物,但并未谋取利益(2018)川11刑终70号判决书【裁判要旨】经查,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川人防办〔2018〕11号《关于xxx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证人赵某、卢某、艾某的证言、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华厦上居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规定。故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不构成受贿罪。无罪辩点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受贿数额到达起刑点,不能认定为犯罪(2016)粤1223刑初267号判决书【裁判要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江收受的10%干股的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江受贿金额尚未达到3万元,因此,被告人江不构成受贿罪。无罪辩点5:行为人虽有公职,但没有行使职权,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论)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有职务的医生收受贿赂之罪名辨析》:王某(有职务的医生)在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接受B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病人只开或者多开B医药公司的药物,收受张某5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非受贿罪)提醒读者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辩点不同,且法院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因此上述案例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判断依据。当案件发生后,还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把握案件办理的黄金时间!五、律师答疑——相关专业法律问题第一,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涉案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一个判断标准:其所在的单位是否具备“国有”性质?需要注意,无论是国家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只要企业中含有国有资本的成分,均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因此,公立医院、国有控股、国资参股的医院等都符合上述标准。第二个标准:该医生是否在医院中从事公务或从事管理职务?关于“从事公务”如何理解,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故在医院中担任行政管理岗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则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委所监察的六类对象中就包含了在公办医疗卫生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而言,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医院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等。因此,必须是从事公务或者从事管理职责的医生,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第二,医生可能涉嫌那些职务犯罪?通过案例检索,我们总结出如下罪名:【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简单来说,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情况下,要根据医生所利用的“职务”的性质,来确定其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如果是利用开处方的便利,不涉及行政职权的,则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利用行政权利,利用其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的审批方面的便利的,则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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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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