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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典型案例分析——无罪辩护思路

2023年9月14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案例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刑终922号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高升、井水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共同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典型案例分析——无罪辩护思路

  被害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高血压病及慢性肾衰竭,道路交通事故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害人自身健康状况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根据周某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交通事故对周某死亡的参与度为30%。


   综合考虑被告人祝高升、井水跃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自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死亡原因、民事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二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终597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俞孝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诸暨市公安局认定杨丹莉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丹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案件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决定对杨丹莉不起诉,一审据此认定俞孝廷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新23刑申1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虽然外伤参与度为20%-30%,但是本次交通事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未中断,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裁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并综合考虑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正确。因此,你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驳回申诉。


交通肇事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只有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于责任的划分,检察院、法院通常完全依据交通管理部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这就要求律师在做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时要重点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准确。实践中,很多时候交通管理部分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都是不准确的,是有瑕疵的,如果律师能够找出事故认定书中的瑕疵,改变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完全可能无罪辩护成功。


2、从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实践中很多时候,交通管理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只要发现某一方不在现场,就会认定不在现场的一方属于肇事逃逸,并认定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且刑法对肇事逃逸也是明确规定是加重处罚的。



很多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并没有察觉,或者以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无关,于是就离开了现场,这个时候的离开完全是出于不知情或者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错误认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离开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肇事逃逸”,即使交通管理部分在事故认定过程中据此对离开的一方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在办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辩护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应当要向办案机关阐明这种离开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肇事逃逸,可以做无罪辩护。


3、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当司机为了躲避突然冒出的行人而猛打方向盘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山上的落石突然砸坏了车窗玻璃导致车辆撞到路人,类似这样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导致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但是驾驶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主观因素,不应该对驾驶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辩护律师要仔细审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无罪辩护。


4、从事故与重伤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无罪辩护


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场就会受伤或者死亡,但也有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没有在短时间内死亡,而是经过了就医后很久才发生死亡的后果,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交通事故与重伤死亡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发现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是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死亡结果,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为无罪辩护提供有力的辩点,很多时候会直接将有罪案件变为无罪案件。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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