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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诈骗罪辩护思路

2023年9月15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法律规定与犯罪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方法是指:

( l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

(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辩护要点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


1.即使虚构用途,但贷款用于公司合法经营,只因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归还,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2.贷款发放后被其用于公司经营,即使之后采取贷新还旧的手段多次重新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实际用于归还已到期贷款,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3.未将贷款用户申请用途,而是用于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日常经营,后在刑事立案前还清贷款。4.有履约能力,虽然骗取大量贷款,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消费,造成银行损失,但是有足够的资产,或者有真实足额担保,偿还贷款,并愿意以资产偿还。

       那么,在办理案件中我们可以对行为人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时的资信情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1.行为人未按时还款,但对贷款提供真实且有效担保;

2.行为人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或个人挥霍,并有部分的还款行为;

3.行为人系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创造还款条件;

4.行为人虽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已将款项还清。

也就是说,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是基于借款人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营收可能性,有后续还款的能力和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此便大概率不必承担贷款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而以上情形可以表明行为人不是主观上拒不归还,而是客观上难以或者说不能归还,并且难以归还、不能归还是由于客观事由,而不是个人挥霍、抽逃、转移资金等原因。如此,行为人主观上有想要还款的意愿,客观上确实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经营,尽管申请贷款时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在贷款到期后行为人没有资金能力还款,也难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行为

      贷款诈骗行为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信贷环节的诈骗行为,这种行为符合一般诈骗行为的基本构造,在此基础上,又具备金融领域贷款诈骗行为的特殊性。诈骗贷款行为既符合诈骗行为的一般特征,又具备贷款诈骗行为的特殊性。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行为难以区分,可以认为,二者属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亦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对千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例如,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此外,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也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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