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即: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对此,我们结合《刑事审判参考》2022年第2辑(总第132辑)刘军、杨丽敏洗钱案(第1477号)可梳理出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方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洗钱手段、持续时间、次数、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一般条款,在量刑时亦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即已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辩护要点:
(一) 无罪辩护
1.辩护点:是上游犯罪的从犯而非洗钱罪的主犯
若作为上游犯罪的从犯认定后所处的刑罚轻于洗钱罪的主犯,则辩护人争取为委托人往上游犯罪的从犯方向辩护则是重要的轻罪辩护方向之一。通常来说,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要看委托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谋,主观上对上游犯罪有无认识、客观上对上游犯罪是否起到帮助作用
2.辩护点:证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存在
洗钱罪的认定以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若上游犯罪行为人无罪,则其实施的 行为所得财物并非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3.辩护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不明知
“明知”要件是洗钱罪司法认定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成为行为人出罪的突破口所在。由 于主观明知的“取证”和“证实”均较为困难,除行为人认罪的案件外,行为人和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往往均辩解称其不清楚资金来源。
4. 辩护点:证明洗钱罪的对象不是上游犯罪的违法犯罪所得、来源不清
洗钱罪成立需查证的客观基础事实之一为:洗钱的对象,即下游行为人接收的资金, 是上游行为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里主要查证两个事实:一是资金来 源于上游行为人,二是该资金系上游行为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所得。
5.辩护点: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如资金账户并不是行为人 提供的,而是被盗用。又如接收资金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6.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如资金账户并不是行为人提供的,而是被盗用,又如接收资金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委托人提出其并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辩护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收集证据,证明委托人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