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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

2023年10月13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典型案例分享: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政府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300余万元,于某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张某某通过电话规劝曾经收受贿赂的某某投案自首,邮某某在张某某的规劝下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形属于立功,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某的规劝行为与同案犯邰某某的自首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基础之上,张某某规劝同案犯自首,符合我国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构成立功。

三、评析意见

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理由是:1.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明确规定了四种:(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劝同案犯自首属于立功的情形之一,但我国的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本意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司法机关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以此来体现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最终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规劝邰某某自首的行为与《意见》中所规定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种情形相比,邰某某在不需要司法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主动归案,既减少了案件在侦查、抓捕方面的投入,又起到了及时打击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本意。

2. 通过《意见》规定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种情形来看《解释》中“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中的“协助”与“抓捕”。“协助”并非只是指犯罪分子归案后被动的协助行为,而是应当理解为既有协助的必要,又有协助的行为,且该协助行为对抓捕同案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主动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应在“协助”范围之内。同样,“抓捕”也并非仅指“司法机关主动抓捕”“带领司法机关抓捕”等具体的抓捕方式,而应当强调《意见》所列举的四种情形所指向的“抓捕”的结果,即“归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规劝邰某某之前,邻某某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张某某的规劝行为说服了被规劝的邰某某,也就是说张某某的规劝行为与邰某某的自首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举重明轻的原则,规劝同案犯自首不仅得到了同案犯“归案”的结果,而且相对于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等方式而言,规劝同案犯自首是最好的“归案”方式。综上,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当视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31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认为,对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表现,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过程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这种协助作用包括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而抓获的,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的,以及提供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司法机关按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点而抓获的,等等。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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