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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

2023年10月16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1、为他人虚开,主要是指他人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开票单位却为他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方式是当前最为普遍存在的虚开方式。2、为自己虚开,主要是指开票单位在没有对外提供销售或劳务情况下,却为自己虚开发票,此方式多出现在同一实控人控制下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的非法开票行为。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是指接受发票单位并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等,却以支付报酬或其他条件让开票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此种模式下,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另一种是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明知道开、受票双方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而积极居间联络、撮合双方间发票虚开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系自然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1、因该罪基准刑的参考依据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故应当将票面金额与税款金额相区分,以税款金额作为入罪与否的标准。

2、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金额,应当扣除双方之间真实交易部分所涉及的金额。3、犯罪嫌疑人是否补缴了税款,可以认定为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的危害不大,可以相应减轻刑罚。4、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多数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一旦民营企业家入狱,极有可能造成其所经营的企业员工生存问题。出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考虑,如果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能缓刑予以缓刑,能免予处罚的建议免予处罚。5、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存在实际交易的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以此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宜认定为虚开。

6、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本罪所需的“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当特指“骗取抵扣税款”、“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只造成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时行为人通过虚增成本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逃税罪。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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