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故在本市在湖里殿前5188号旁的巷子持菜刀追逐被害人傅某某。随后,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湖里区殿前5188号阿珍牛羊火锅店内,持菜刀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中华烟及钱未果,后其持菜刀砍被害人,致被害人颈部挫伤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颈部划伤长5.1厘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系轻微伤。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唐某某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还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故在本市湖里殿前5188号旁的巷子持菜刀追逐被害人傅某某,傅某某跑进朱某某经营的兴百家富超市躲避,某某辉亦追至超市内,傅某某即跑出超市并报警求助。傅某某沿超市门口的街道逃跑,而唐某某又持刀在后追赶。唐某某走到湖里区殿前5188号阿珍牛羊火锅店门口时见陈某某、黄某乙在门口聊天,其遂上前向二人索要中华烟,陈某某、黄某乙见唐某某左腋下夹持着一把菜刀,二人遂走进店内,唐某甲亦持刀跟进店内继续向被害人黄某甲索要中华烟及钱,未果后其持菜刀砍在被害人左颈部位,随后即被黄某甲、陈某某当场制服,菜刀亦被夺下,被告人唐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被砍致颈部挫伤(轻微伤)。
裁判结果: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案例评析
1.正确理解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中“索财”目的。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主观原因或者动机,多数情况下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抢劫罪中的“索财”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进而达到享受财产性利益的结果;寻衅滋事罪中“索财”的目的还包括通过“索财”达到“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主观意愿。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火锅店门口向陈某某、黄某乙索要香烟时,并未将夹持的菜刀展露或用之威胁;进店以后虽将菜刀砍立于吧台之上,但亦未以将要使用此刀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故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唐某某的目的固然明确,但更加重要或者突出的是酒后无故滋事、要求遭拒后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则体现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随意骚扰的滋事特征。
2.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中“暴力”的强度标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持有菜刀,但携带的方式是将菜刀夹于腋下,进店以后虽将菜刀砍立于吧台之上,即被告人持刀只是加重其言语威胁的分量,并未有持刀伤害的激烈行为,最终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出于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暴力强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涵括的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评价更为客观和准确。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很一般,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的范围,尚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从两罪保护的法益出发综合考量。抢劫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主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主旨在保护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具体到“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其旨在保护社会一般交往中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换言之,抢劫罪侵害的客体相对单一,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本案定寻衅滋事罪更能全面客观评价被告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