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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

2023年10月17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

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

3.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4.实行行为包括三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上述三类行为均要求情节严重


三、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依据《刑法》规定及《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个人信息条数计算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五、罚金数额的确认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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