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是由民警王某出警并带回派出所的,后未将案件交由他人办理也未向相关领导说明不办理该案,根据公安机关首问负责制及派出所惯例,王某是该案的办案人。值班副所长吕某让刘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取犯罪嫌疑人笔录,王某拿到笔录后让二人休息并告知他会办理继续办理案件,因此王某应当承担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嫌疑人自杀期间不负有看管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刘某某是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不间断看管,有可能自杀等危险行时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但没有要求必须由特定的人员看管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办案人,刘某某和另一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录笔录后也交给王某,王某在俩人离开后还履行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义务。因此,刘某某不负有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义务,也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自杀行为承担责任,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某不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责任形式为过失。
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