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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私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行为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30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裁判规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私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行为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私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行为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系为实施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犯罪及防止罪行败露而采取的手段,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

     起诉书指控:1.合同诈骗罪。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吕某在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贾汪区蓝庭国际小区任销售部经理,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私刻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用于与被害人签订购买商品房住宅、车库(储藏室)协议、开具收据,共实施合同诈骗11起,得款129.721万元,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诈骗罪。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吕某在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贾汪区蓝庭国际小区任销售部经理,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采取让购房人往其私人银行帐户支付购房款的方法骗取钱款,或以假借帮助他人定购商品房的名义骗取购房定金,假借帮助他人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实施诈骗5起,得款73.9万元,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公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购房客户刘某乙履行真实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吕某虚构事实,骗取刘某乙1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法院认为,职务性是职务侵占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此犯罪与其他侵财犯罪的本质区别。

    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一方面,被告人吕某被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聘用,经该公司授权并提供工作条件,担任该公司蓝庭国际项目销售部经理,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同时接受该公司监督、管理,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吕某作为蓝庭国际项目销售部经理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吕某的身份就不是单纯的个人,而是具备职务属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特定主体的职务性身份。另一方面,虽然根据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无直接收购房客户购房款的职权便利,但购房客户信赖被告人吕某作为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蓝庭国际项目销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亦信赖被告人吕某基于该职权向他们推销房产,带他们进行诸如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定金等职务权力。如果购房客户不认为被告人吕某具有这样的职务权力,是绝对不会将购房款项、购买储藏室款项等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的。因此,被告人吕某与购房客户之间所进行的购房接待、签订合同、交付购房定金及收取购房款项、购买储藏室款项等行为,本质上利用了被告人吕某职务上的便利,其所采取的私刻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购房客户签订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均是其为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及防止罪行败露而采取的手段。故本案被告人吕某收到的购房款项、购买储藏室款项等,应认定为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的款项,被告人吕某仅系代为保管。         购房客户向被告人吕某交付购房款项、购买储藏室款项等时,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的认识,购房客户是基于对被告人吕某的信任而交付的。综上,被告人吕某利用其任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蓝庭国际项目销售部经理,负责为该公司蓝庭国际项目主管代理销售房产等职务便利,将其代表本单位收到的购房款项、购买储藏室款项、变更一手合同房主信息手续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03.621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不正确,予以变更,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如何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如何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是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如何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是由行为人担负的职责产生的。若行为人仅仅因为在单位从事某项工作而熟悉了单位的工作环境、地理位置,容易进入作案场所等条件而不是利用了自己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就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应以相应的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职务,指依据单位的授权、分工指派,依法从事特定的事务。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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