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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国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送礼构不构成受贿?

2023年11月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典型案例分享:国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送礼构不构成受贿?

一、基本案情

   1999 年 7 月至 2001 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姜杰多次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1660 元和日产学习机 1 台,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姜杰在从事公安工作期间,利用打靶之机多次违反规 定,夹带各种型号的子弹回家。2001 年 4 月,公安系统开展的“治 爆缉枪”行动开始后,姜杰想到自己家中可能有枪支和子弹,便回 家查找准备上缴。枪支找到后已及时上缴,但暂未找到子弹,姜杰 便将子弹暂未找到的事实向分管“治爆缉枪”专项工作的清浦公 安局副局长杨永泉作了说明,向清浦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熊建 明作了汇报。2001 年 7 月 27 日,检察机关在被告人姜杰家中搜查时,查获各种型号军用子弹 161 发。 

    另查明,被告人姜杰在春节、中秋节等期间多次收受他人礼金 等,非法所得共计 13500 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受贿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私藏弹药罪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杰受贿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 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能退清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 种较重罪行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被告人姜杰受贿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六十元和学习 机一台,非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杰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礼金是否 构成受贿犯罪?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姜杰在春节收受下级单位的“慰问金”,因不具有 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故所收受的“慰问金”部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问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 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 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 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 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姜杰于 1998 年和 1999 年春节 前的一天,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清浦公安局闸口派出所所长唐卫东所 送的共计人民币 1800 元,以及于 2000 年和 2001 年春节前的一天, 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清浦公安局盐河派出所所长陈明中所送共计人 民币 2500 元。这些款项系基层派出所经集体研究在春节之际慰问 干警家属时将时任局长的姜杰一并作为慰问对象所发放的“慰问 金”,相关基层派出所在送钱给姜杰时并无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联络感情的考虑,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故法院未将该笔“慰问金”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是妥当的。



内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姜杰受贿案

(执笔: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卓洋  审编:裴显鼎)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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