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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辩护要点分析

2023年11月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虚假诉讼罪——辩护要点分析

                    犯罪构成及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审判秩序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或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为犯罪既遂。

     虚假诉讼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事诉讼中完全捏造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以完全捏造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和虚构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则仅是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的实现手段之一。

       换言之,本罪打击的对象是行为人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靠自己主观臆造、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诉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客观真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在讼的过程中存在程序性瑕疵,甚至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情况,也不应当对行为人以虚假诉讼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体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针对保护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系行为犯,即行为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一经着手,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便遭到妨害,本罪既遂。针对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系结果犯,即行为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他人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实结果,本罪才能既遂。
(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的直接故意——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管方面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即,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明知自己是以捏造的事实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罪构成要件之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犯罪故意,且一般而言必须是直接故意。
(四)一般主体——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常见的虚假诉讼具体表现行为:(1)民间借贷——利用虚构借条合同快速起诉和执行财产,以逃避真实债务履行。(2)离婚析产——利用假离婚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规避国家政策。(3)不动产确权——利用亲戚朋友另行提起确权诉讼以保全已查封涉案房屋。(4)企业破产——捏造一批债主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提起诉讼以瓜分资产。(5)劳动争议——假借劳动者身份将普通债权当做劳动工资企图优先受偿。


辩护要点

 

辩护要点一: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捏造事实程度的不同,虚假诉讼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和“部分捏造”两类。对于后者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有持肯定说的观点,如张明楷老师认为,“‘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但从《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持否定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该条款可反向解释为“部分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得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而最高院刑四庭的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就此问题发表观点称:“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二:提起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不包含仲裁、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刑法明确将“提起民事诉讼”规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将虚假诉讼扩大至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辩护要点三:诉讼中提供被告提交虚假反驳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样要求行为人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即民事诉讼活动因行为人的行为从无至有,或者从中止状态中恢复。因此,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一审起诉、反诉、二审上诉。至于被告提交虚假反驳证据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于一个已经存在的民事诉讼中,不能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故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单纯提交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辩护要点四:不存在《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未遂。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列举[2]。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特定结果才能达到犯罪既遂。因此,对于实践中行为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未造成法院开庭审理、采取保全措施等结果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辩护要点五:具有《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情节的,可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3]规定的可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的行为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2、初犯;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4、积极退赃、退赔。该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刑罚,而是运用民事处罚手段,做到罚当其罪。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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