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贷款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2023年12月5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贷款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与犯罪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方法是指:

( l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

(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崔某某1、崔某某2等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1002刑初5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合同以欺骗手段两次向银行借款并取得银行贷款,致使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人员、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能力等可以看出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第一次贷款及时归还,第二次以同样手段取得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偿还部分本金,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1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其中欠本金199425.56元,利息36240.58元,且属数额巨大,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1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1、崔某某2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90万元,致使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崔某某1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人员、规模、注册资金、经营能力等可以看出,其取得银行贷款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第一次贷款300万元后也及时归还银行,第二次以同样手段取得贷款,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崔某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骗取的银行贷款,应予归还银行,已归还的13000元本金,应予扣除。被告人崔某某2在明知与崔某某1不存在真实的瓷砖购销合同情形下,仍提供帮助,与被告人崔某某1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其在骗取贷款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使用该款,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可单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2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系受骗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向被告人崔某某1发放贷款,致使贷款290万元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已经尽到审核义务,行为是符合银行贷款规定的,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崔某某1贷款事项的承办人,为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作为客户经理,应对被告人崔某某1贷款的用途及款项去向作尽职调查,崔某某1贷款事由是采购瓷砖合同,对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其资金用途,周某某应当尽职监管,因被告人崔某某1、崔某某2未实际履行该采购瓷砖合同,因其失查的行为导致银行未能及时收回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单位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wbls.com/news/view.asp?id=10932823712553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