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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有效辩护要点一: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若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的当事人收取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具有选择关门撤店、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等行为,较容易被认定具有逃匿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从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实务中,逃匿的真实原因,如果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但是对方当事人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退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属于合同纠纷。


有效辩护要点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必须是在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除了虚构合同主体外,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合同的相对方由此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虚构合同主体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实际履行了合同,并且通过合同履行获取收益,这种情况下,仅是虚构了合同主体身份,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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