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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辩护思路解析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外,还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典型案例:李某受贿案

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

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受贿罪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大致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否则受贿罪指控将不能成立。又根据2009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认为,受贿罪主体不仅仅审查是否属于公务员序列,是否有编制,重点审查职务、职权无论是受委派、还是经法律的授权或者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即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3. 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也没有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

5.涉案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不以犯罪论处。

6.虽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但在案证据无法查明款项性质,且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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