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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2018年9月6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1、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后,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2、例外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两类处理方式:

  良性资产: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良资产: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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