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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2018年8月27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一、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二、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XX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

  6、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几种,一般都是由于公司内部人员造成的。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大律师网小编在文章中都已经详细讲解了。以上就是关于串通投标罪认定的情形的全部内容。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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