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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27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szwbls.com/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以上所列举的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相关程序,让我们深刻地了解到辨认过程中的严谨性和严格性,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程序并不是敷衍了事的,而是根据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明文规定而实施的,在辨认过程中应当做到严谨严肃严厉,不含糊过关,切切实实地为人民办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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